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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史上第一次,欧洲人权法院(ECHR)谴责一个国家 未能履行气候义务. 。我们谈论的是瑞士,在一个由 2000 多名老年妇女组成的协会因气候不作为而起诉瑞士后,瑞士受到了特别谴责。更具体地说,欧洲人权法院谴责瑞士政府违反了《欧洲保护人权公约》第8条,即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,因为它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轻气候变化的影响。一个 判断 通过将保护人权与遵守气候义务联系起来, 她注定要从事法律工作. 。除其他事项外,该裁决具有约束力,并有可能影响欧洲委员会 46 个国家(即所有属于欧洲人权管辖范围的国家)的法律。同日,欧洲人权法院还对另外两起气候正义案件发表了意见,但均被驳回。第一个是一群年轻的葡萄牙人对 32 个国家提出的呼吁,这些国家被指控在减少气候变化排放方面做得不够;而第二个呼吁的主角是一个跨阿尔卑斯山国家的前市长,他指责法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限制全球变暖的措施。
相反,接受瑞士上诉人立场的判决与“Verein KlimaSeniorinnen Schweiz and Others v.”一案有关。瑞士”,在协会提出上诉后启动的法律程序 瑞士气候保护高级女性 (瑞士气候长老会)和瑞士绿色和平组织支持的其他个人原告。上诉人特别要求法院“迫使瑞士进行干预以保护其人权,并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,以帮助避免全球平均气温上升超过 1.5°C,适用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目标”。欧洲人权法院在裁决中最初明确指出,它“只能在《公约》第十九条(法院的设立)规定的行使其管辖权的范围内处理气候变化引起的问题”。与此同时,他指出“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不充分” 加剧了有害后果的风险 以及对享有人权的威胁。”因此,欧洲人权法院补充道,“目前的情况需要采取经科学知识证实的严格限制,法院作为负责尊重人权的司法机构的作用不能忽视这一点”。他特别认识到“有足够可靠的迹象表明人为气候变化的存在”。因此,这“对享受《公约》所保障的人权构成了当前和未来的严重威胁,各国都意识到这一点 并有能力采取措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, ,如果气温升高限制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 1.5°C 的范围内,并且采取紧急行动,相关风险应该会更低。”此外,法院指出,“然而,当前的全球缓解努力还不足以实现这一目标”。
在此背景下,欧洲人权法院强调,“缔约国的首要义务是在实践中通过并适用法规和措施 能够减轻潜在的不可逆转的、现有的和未来的气候影响”。就瑞士的具体情况而言,“在执行相关国家立法的过程中存在严重差距,包括瑞士当局未能量化碳预算以及缺乏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限制。最后,欧洲人权法院回顾说,瑞士“在过去就未能实现其先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,瑞士当局 他们没有及时、充分地采取行动 设计和实施符合《公约》第 8 条规定的与气候变化背景相关的义务的措施”。«这是一个难以形容的时刻。这一决定对于针对世界各地国家和公司的进一步气候诉讼非常重要,并将增加他们成功的机会,”领导气候长老会法律团队的律师 Cordelia Bähr 评论道。
[西蒙娜·瓦莱里]